橙律家事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如何处理

崔名杨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

#STORY#

何谓夫妻之间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以下简称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

该条司法解释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对于该条司法解释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该条的解读,我们整理如下:

#1

#何谓夫妻之间的借款

夫妻之间的借款,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借款并无本质区别,不同之处在于在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的借款其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其借款来源于出借人个人财产。

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即用于支付借款的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出借行为而转化为借款一方的个人财产。

#2

#适用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前已说明,婚内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双方实行一般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否则无论双方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借款来源于出借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只要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就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二)借款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一般可以参考以下情形:

(1)投资的财产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2)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

(3)实际的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4)投资开办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当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是非法人民事主体,其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人,就不能以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来进行判断。

夫妻一方个人事务可以运用排除法加以判断,即看其是否是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者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务(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一般不属于个人事务。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尚未偿还借款或尚未偿还完毕。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自然就不存在还款问题。对于未偿还的借款,如果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还款金额作出了约定,则借款方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偿还借款;没有约定的,离婚时由借款方给予出借方未偿还的部分借款的一半。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处分区分的可能不是很清晰,因此法院需要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注:本文内容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7月第一版)。

律师介绍

HIWAYS

崔名杨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家族财富传承与管理、破产与清算、民商事争议、劳动争议。

作者丨崔名杨

编辑丨陆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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